2007年12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安徽:检察官违法违纪要追究领导责任
王圣志

  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获悉,今后,安徽省检察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,在对其责任追究的同时,还将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。
 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近出台《安徽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》,就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的5种情形作出规定:
  检察人员发生一般违法违纪问题而受到查处或上级通报批评的,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;部门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则要追究直接分管领导和检察长的责任;下一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,除追究本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外,还应追究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责任;借调、聘用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,也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;检察人员发生贪污受贿、刑讯逼供或重大责任事故的,除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分管领导的责任外,应视情况追究检察长的责任,即向上追究三级领导责任。